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适用的社保费范围)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法外狂徒看到,优惠更多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第二章 社会保险费申报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第五条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第六条 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进行网上申报。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九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第三章 社会保险费缴纳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第十二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和代扣代缴明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记账。

沈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社会保险费按下列范围征缴: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三)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四)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城镇居民,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的登记工作,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经办银行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条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八条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工作应当公开、公正,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二章 征缴管理第九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地方税务机关编制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登记包括下列事项: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经营地点;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

(七)隶属关系;

(八)开户银行账号;

(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缴费单位自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自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5个工作日内,应当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结清其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缴费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必须于每月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的缴费数额进行核定,并开具征收缴款书。

缴费单位因自然灾害、重大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可以延期办理,待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及时补办。第十六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七条 地方税务机关发现缴费单位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登记限期办理通知书》,该缴费单位应当在限期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第二章 征缴管理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适用的社保费范围)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辖区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辖区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辖区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辖区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辖区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省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费率,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五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由县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实行五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

武汉市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可由市政府根据国家规定自行确定。

国家今后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有新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或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开户银行帐号以及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提供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书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和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书。第八条 缴费单位只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原直接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失业保险费的中央、省属缴费单位,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中央、省属在汉企业单位以及原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行业统筹的缴费单位,直接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前款缴费单位各险种不在同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保险的,由缴费单位持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其他险种参加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并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第九条 缴费单位应按下列规定期限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本办法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本办法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十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或终止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登记事项不得涂改或擅自变更。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202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第三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和标准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包括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三)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四)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五)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由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上述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费基为缴费单位工资总额。其中: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本人工资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第七条 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

单位缴费率在全省未统一前暂按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缴费费率执行。

职工个人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的缴费率为本人工资的5%;以后逐步调整,最终达到8%。

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的缴费率暂定为本人月收入的重组16%。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

单位缴费率由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定,超过单位工资总额6.5%的,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的2%。

(三)失业保险费费率

单位缴费率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的1%。

(四)工伤保险费费率

工伤保险费费率依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根据行业的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事故、职业病的发生频率由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确定,并可视企业工伤事故发生情况进行浮动。

(五)生育保险费费率

生育保险费费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确定,最高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1%。第三章 社会保险登记第八条 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申请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因住所变动或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到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登记,应当自办理登记、变更、注销登记手续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chuangxiangniao@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法外狂徒,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108312.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5年11月15日 20:49:35
下一篇 2025年11月15日 20:49:40

相关推荐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

    职工带薪年休假计算方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计算方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计算方法,现在有很多的公司都是有年假还有产假等等一些假期,国家规定这些假期是带薪的,意思就是我们放假的同时也是有工资的,那么职工带薪年休假计算方法是怎样的呢? 职工带薪年休假计算方法1 职工带薪年休假如何计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怎么算:带薪年…

    2026年8月26日
    100
  • 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管辖)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 (一)划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1)按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数额较大的具体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2026年8月26日
    100
  • 无工作证明怎么写(低保子女无工作证明怎么写)

    无工作怎么开失业证明? 一、无工作证明有两种方式可以开具: (1)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按照我国现行的规定,失业人员或暂时未就业人员,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登记失业,并办理失业登记证。这是最直接的一种。 (2)人事档案代管部门。按人才中心的有关规定,每年都要缴纳档案管理费,有单位的(单位在人才中…

    2026年8月26日
    000
  •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的是 法律分析: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

    2026年8月26日
    100
  • 社保包括哪些保险(工厂社保包括哪些保险)

    社保包括哪几种保险? 社保包含五种保险,分别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保即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家予以劳动者是社会保护,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这三项由个人和单位共同承担,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则是由单位承担。以个人参加社保,是仅限参保养老…

    2026年8月26日
    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是指)

    一兆亿等于多少个亿 一兆亿等于一万亿。 十个十得百,十个百得千,十个千得万,万个万得亿,万个亿得兆,万兆得京。京位、兆位、亿位、万位、千位、百位、十位、个位 另外如果是电脑上都是以1024为单位的1TB=1024GB1GB=1024MB1MB=1024KB1KB=1024B 扩展资料 兆和亿的比较:…

    2026年8月26日
    200
  •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度发放)

    失业保险是一次性发放还是按月发放 失业保险是按月领取,但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

    2026年8月26日
    100
  • 新增员工社保办理步骤(社保新增员工怎么办理)

    新公司如何给员工办理社保 单位招收新员工怎么帮员工办理社保呢。公司办理社保的流程有哪些相关的步骤。异地分公司办理社保需要注意哪些相关的事项。我给大家整理了关于新公司如何给员工办理社保,希望你们喜欢! 新公司给员工办理社保流程 首先要进行社保登记,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营业执照时已在质量技…

    2026年8月26日
    100
  • 公共绿地(公共绿地定义)

    小区内绿地是否属于公共绿地 小区内绿地不属于公共绿地。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内的道路归业主所有,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分区内的绿地,除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明确属于个人所…

    2026年8月26日
    000
  •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西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和《青海省行政事业收费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宁地区(含大通县)的所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仅…

    2026年8月26日
    000
  • 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什么意思?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 主要负责人的具体表现形式很多,根据习惯,凡是在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领导在法律上统称为主要负责人。不过…

    2026年8月26日
    000
  • 新安全生产法(新安全生产法实施时间)

    新安全生产法2021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已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在全法所修改的42个条款中,可归纳出“十大突破与创新”,其中最为突出和重要的就是以“文化引领,文化强安”之姿态,提出了系列的“新思想、新理念、新策略、新举措’’ 扩展资料: 1.2021年6月10日,中…

    2026年8月26日
    000
  • 2021年户口迁回原籍最新政策(2021年户口迁回原籍最新政策浙江)

    2021年迁户口需要什么手续流程? 01 2021年有合法固定住所类居民迁户口:需要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房产证原件(留存复印件)。引进人才迁户口: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学历和职称证…

    2026年8月26日
    100
  • 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

    什么是社会保障制度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国家必须制定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真正得到贯彻实施。 从逻辑上讲,任何制度的建立…

    2026年8月26日
    000
  • 就业证明格式(就业证明文件)

    就业证明函 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学习中,大家都尝试过写证明吧,证明具有凭证作用,持有者可以凭借它证明自己的身份、经历或某事真实性。一般证明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我整理的’就业证明函,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就业证明函 篇1 一、就业证明函是学校为了了解毕业生实际就业情况,统计各专业毕…

    2026年8月26日
    200
  • 三险指什么(三险指的是啥)

    三险是什么 三险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缴纳三险是国家社保政策规定,任何用人单位都应该为员工投保。只要你与所在单位签署了正是劳动合同,它就应该为你投保。三险并不是完全由你的单位缴纳,而是由你本人和单位共同缴纳。按照职工工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

    2026年8月25日
    000
  •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21)

    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原则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

    2026年8月25日
    000
  • 2020年社保新规定(2020年社保新规定补缴)

    2020年7月1日社保新政策 近期北京市发布了新的社保规定,决定从2020年7月1日起,个人存档人员和超龄人员不得再补交基本的养老金。具体为以下两类人员: 1、个人存档人员: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个人名义存档人员补缴取消。此次发布的政策也规范了参保缴费政策,提高了社保缴纳意识,同时也迫使更多企…

    2026年8月25日
    100
  • 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社保会计分录怎么做)

    代扣代缴是啥意思 代扣代缴是指持有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定义务在支付纳税人收入的同时,从持有纳税人收入中扣缴应纳税款,并代为汇总向税务机关纳税的方式。也就是说,支付人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直接从支付的款项中扣除税款,代为支付,其目的是控制零星、难以控制的税源。例如,目前我国对纳税人征收的个人所…

    2026年8月25日
    100
  • 北京免费法律援助热线咨询(北京免费法律援助热线咨询)

    北京法律援助热线电话是多少? 可以通过手机百度搜索法律援助机构查询,搜索出来的法律援助机构小程序,只需要一个手机百度app可以查询所有北京市法律援助机构的热线电话,该小程序是由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提供,使用方便,安全可靠。具体查询方法如下: 1、打开最新版本百度app。 2、搜索法律援助机构查询,点击一…

    2026年8月25日
    1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