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还有效吗(2022民法典全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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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本条第2款规定了与有过错。与有过错,又称为过错相抵、混合过错,是指受损害一方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在计算损失赔偿额时应当予以相应减少。例如,甲从乙那里购买了一辆汽车,之后甲驾驶汽车运载超重货物,由于钢圈破碎导致翻车。交通事故处理部分认定汽车质量不合格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但甲超重行驶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此时,根据本款,可以减少乙对甲的损失赔偿数额。

有观点认为,在我国,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规定与有过错将和无过错的归责原则相矛盾。经研究认为,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仅仅是不依据违约方是否具有过错使得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与有过错解决的是对方的过错导致损失发生时,是否能够减少违约方的损失赔偿额,与无过错归责原则之间并不矛盾。一些同样对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归责的国际性文件也规定了与有过错,例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4.7条规定,如果损害部分归咎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是由该方当事人承担风险的其他事件所导致,在考虑到各方当事人行为的情况下,损害赔偿金额应扣除因上述因素导致的损害部分。我国关于一些合同的法律中对与有过错也有规定,例如,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27条的规定,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在货物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本法中,采取无过错归责的一些侵权责任也明确规定与有过错的适用,虽然往往将受害人的过错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例如,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同时,与有过错规则也已经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且实践效果较为理想,符合公平原则,避免债权人对因自己过错导致发生的损失的部分获得赔偿,有助于双方共同努力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本款明确规定了与有过错规则。

与有过错与双方违约不同,与有过错中,仅发生一个损害,只是对该损害的发生,受损害人也有过错;而在双方违约的情形,双方都违反了相互独立的合同义务,故存在两个违约行为,由此发生两个损害。与有过错与本法第591条规定的减损义务也有不同。理论中,有的将减损义务作为与有过错的一种,有的将两者分开。本法分别规定了与有过错和减损义务,其区分是根据时间阶段,与有过错解决的是损失发生的阶段,而减损规则解决的是损失扩大的阶段,因此两者发挥作用的场合是不同的。

与有过错适用的前提是:(1)债权人因债务人违约遭受损失。(2)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了损失的发生,但是,债权人的过错也是导致损失发生的原因。如果是完全因为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则债权人不得主张债务人违约,例如,甲向乙购买古董花瓶,双方约定签订完合同之后过一段时间再交付,交付期限届至前,甲到乙那里欣赏花瓶,但甲失手打碎了该花瓶,此时甲不得主张乙构成违约。同样,在承揽合同中,如果完全是因为定作人提供材料或者指示导致最终的工作成果存在瑕疵,承揽人在发现后已经及时通知了定作人,但定作人无视,此时定作人也无权请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3)债权人具有过错。此处的并非固有意义上的过错,而是属于“自己对自己的过错”,这可能是因债权人自身的行为部分导致了损害的发生,例如,债权人给了运输者一个错误的地址,或者债权人未能够给瑕疵机器的制造者给予所有必要的指导,这部分导致了债务人的违约进而导致损失的发生;也可能因为是由其承担风险的其他事件部分导致了损害的发生,这些事件包括债权人应对之负责的工作人员等第三人的作为和不作为。与有过错适用的法律后果是,扣减债务人相应的损失赔偿额。具体扣减的数额要结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原因力的强弱等因素。

应当注意的是,在有些情形中,即使债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但因造成损失的风险本身就在于债务人所负义务的涵盖范围内时,一般不能以与有过错为由减少债务人的损失赔偿额。例如,某工厂为稳定工厂机器运行时的电压,避免过载导致的损失,专门找承揽人设置了电压过载保护装置等,但由于机器过载且电压过载保护装置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损失发生,此时并不能扣减损失赔偿额。又如,出卖人卖给买受人一辆机动车,该车的安全气囊存在质量问题,买受人交通违章时,气囊无法打开,导致买受人损失,同样不能因为买受人的交通违章减少损失赔偿额。在这两种情形中,电压过载保护装置和安全气囊本来就是为了避免对方所遭受损失的发生,因此这相当于双方特别约定避免该类损失属于债务人所负有的特别担保义务范围,此时不应因债权人对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而减少损失赔偿数额。

另外,在一些情形中,法律还特别规定,受害人一定程度的过错构成免责事由。例如,本法第823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第832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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