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 房地产租赁纠纷管辖法院有观点认为,从性质上讲,受《》调整,是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管辖总原则,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研)复【19
房地产租赁纠纷管辖法院
有观点认为,从性质上讲,受《》调整,是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管辖总原则,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研)复【1986】2号作出《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即: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笔者认为,房屋租赁,是以房屋的使用权收益为目的,应援用专属管辖,第34条第1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何谓“不动产纠纷”涉及不动产物权类权益纠纷而不包括债权类纠纷)
若被告对本诉的管辖权存有异议,(第38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向本诉的管辖法官提出异议同时,递交了反诉状,法院在管辖权异议问题妥善解决前,是否应该接受被告提交的反诉状
事实上,法院将管辖权异议驳回的裁定书与被告的反诉状同时寄送给了原告,而此时,被告就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诉期尚未届满。原告很疑惑,我也是。
就反诉而言,是否要求审理本诉的法院本来对反诉也有管辖权即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单独提起时,如果审理本诉的法院无管辖权,该法院能否受理反诉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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