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上诉,行政诉讼是二审终审制,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一审判决有争议的,上诉的时间是收到法院一审判决书以后的15天之内,但二审的判决是最终判决,二审判决书生效后,原被告都必须按判决书履行应尽义务。
一、不服房屋拆迁纠纷法院判决怎么办?
不服房屋拆迁纠纷法院判决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二、房屋拆迁纠纷提起上诉需准备哪些材料?
1、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单位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相关证据。
三、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中满足哪些条件可以裁定强拆?
1、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四、房屋拆迁的基本流程有哪些?
1、调查核实。
拆迁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录征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以及全部房产情况,按表格逐一登记,并上门大量核实。
2、逐户走访。
拆迁人应成立拆迁小组,对所有的被拆迁人逐户走访,全面进行宣传接触,了解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愿望。
3、编制拆迁计划。
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以及国家、地方有关拆迁的法律规定,及时编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确定拆迁时间、拆迁步骤和拆迁形式。
4、申请拆迁。
拆迁人持有关的国家批文、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申查批准并领到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
5、发出拆迁公告。
拆迁许可证一经批准发放,拆迁主管机关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时应作好房屋拆迁的宣传、解释工作。
6、签订协议。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国家和本地区关于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协议应明确补偿办法和数额、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协议经双方同意,可送拆迁主管机关备案和公证机关公证。
7、实施拆迁。
被拆迁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拆迁。
被拆迁户对房屋拆迁决定或房屋拆迁补偿方案有争议的,可以向征地主管单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房屋拆迁决定不合理,法院不会撤销房屋拆迁决定。房屋拆迁前期的准备工作非常多,各地方政府部门不会随便作出房屋拆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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